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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朗XX诉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原告朗XX诉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华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杨海池、人民陪审员曹佩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田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XX诉称:2003年深圳金浩装饰装修安装公司承接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保利大厦中央空调工程和部分装修工程,原告朗XX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确定,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169万元,此时保利大厦后栋工程急需资金支付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才能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X向原告提出要求,希望将XX公司应支付的169万元工程款再借给XX公司,原告为保持与XX公司已经建立的良好关系,也想继续承接XX公司以后的工程,于是同意了这一要求,将XX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169万元,借给了XX公司。2006年12月26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69万元,此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免遭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9万元及利息。

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田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深圳金浩装饰装修安装公司承接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保利大厦中央空调工程和部分装修工程,原告朗XX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中央空调工程和部分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确定,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工程款169万元,此时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X向原告提出将XX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169万元支付给原告,再由原告将该款借给XX公司用于支付保利大厦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原告同意后,2006年12月26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169万元。此后,两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6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田XX自愿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朗x万元借款;

二、原告朗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朗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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