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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XX于2011年8月3日以计划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孙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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