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蒲英杰、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租用房东王某福的房屋,房租交至2010年12月30日,并交有房屋押金2000元,后原告和房东于2010年9月28日协商解除租房合同,房东应退还原告未到期的房租二万元及押金二千元,由于当时被告承租该房,经原、被告和房东协商,由被告直接用应交给房东的房租偿还该款,被告当时支付给原告一万元,下欠一万二千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一万二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因原告对房屋进行了破坏,且签订合同后没有立即腾房,一直多用十天,原告没有履行双方的口头协议,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不予全额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租用房东王某福的房屋,房租交至2010年12月30日,并交有房屋押金2000元,后原告和房东于2010年9月28日协商解除租房合同,房东应退还原告未到期的房租二万元及押金二千元,当时被告承租该房,经原、被告和房东协商,由被告直接用应交给房东的房租偿还该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房租(王某某)2010、9、29——2010、12、30,房租贰万元整,押金贰仟元整,欠款人:马某”。后被告支付给原告一万元,下欠一万二千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一万二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房租及押金共x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破坏房屋的问题,是原告与房东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关。被告辩解原告多占用房屋十几天的问题,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欠款一万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沛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任丙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