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诉被告张**、严**、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路*****大厦。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

被告严**,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诉被告张**、严**、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财产保全费768元,合计人民币1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