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75年出生于(略),瑶族,小学文化,农某,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5月1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受百色市右江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屯农某雇请,按照农某指定,到该屯“达龙坡”(地名)砍草开荒。4月30日,被告人罗某在地里清理杂草成堆,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看守不严,火烧杂草蔓延到开垦地上方引起森林火灾,烧毁百色市右江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班某小班的松树林(人工造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作出损失报告,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2公顷(48亩)。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森林禁火令的规定,在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受百色市右江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屯农某雇请,到该屯“达龙坡”(地名)按照农某指定的地点砍草开荒。同年4月30日,被告人罗某在地里清理杂草成堆,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守火不严,火势蔓延到开垦地上方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百色市右江区X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林班某小班的松树林(人工造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作出损失报告,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2公顷(48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农某、汤某、廖某、李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罗某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作出的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3.2公顷(4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覃纪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