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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郴州分公司与何××电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何××。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经查:被告累计拖欠电信使用费1676.2元及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电信使用费1676.2元,被告自愿于2010年10月27日向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平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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