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立骏(雍和)大厦X号楼X层810-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博,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正东,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雷某某,女,系郴州市天子佳人俱乐部业主。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天语公司诉称,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以下简称华研公司)是音乐专辑《x》、《x》的著作权人,两张专辑中收录了包括《x》、《冰箱》、《借口》、《远方》、《I.O.I.O》、《x》、《爱呢》、《落大雨》、《半糖主义》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华研公司对上述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经华研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了《x》在中国大陆地区X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实施某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雷某某未经原告天语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中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上述《x》等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天语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天语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天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雷某某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郴州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天语公司赔礼道歉;2、被告雷某某赔偿原告天语公司经济损失x元;3、被告雷某某承担原告天语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7545元;4、被告雷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雷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华研公司享有《x》、《冰箱》、《借口》、《远方》、《I.O.I.O》、《x》、《爱呢》、《落大雨》、《半糖主义》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09年8月31日,华研公司向原告天语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该《授权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予以公证。根据该《授权证明书》原告天语公司依法取得涉案的九部音乐作品在中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取费用等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授权时间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止。被告雷某某未经原告天语公司的授权,在其经营的郴州市天子佳人俱乐部会所以营利为目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九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点播,亦未向原告天语公司交纳涉案九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费用。经原告天语公司申请郴州市福城公证处于2010年1月25日对被告雷某某经营的郴州市天子佳人俱乐部会所的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天语公司向被告雷某某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天语公司为取证支出公证费等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雷某某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
二、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雷某某使用涉案九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四、其它无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李振平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