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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重庆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县XX街道X村X组。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重庆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津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XX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上诉人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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