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雪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庭审中确认的本案简要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天200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田某杰,因被告田某某于2009年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王某与被告田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田某杰由原告自愿承担扶养费用。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雪原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向正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