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蒸房装修款x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此款。
被告辩称:其只欠原告8000元装修款,且因原告的装修有部分质量问题,原告一直拒不维修,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此款应晚些时候再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经双方算帐,被告马某某欠原告卢某某蒸房装修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马某某一直未支付此款,原告卢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欠原告卢某某蒸房装修款x元,有欠条及原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某某辩称实欠8000元及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被告马某某欠款未付是形成此纠纷的原因,原告卢某某现要求被告马某某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某某装修款一万三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