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王菊香,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洞口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洞口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庆明、康菁发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左劲松担任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xx与被告张xx于1996年上半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x,1998年12月28日两人在洞口县X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x;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谢xx于2011年2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两个小孩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座落在xx区王家小区X幢X室住房一套及该小区车库一个,2、原、被告于2003年9月8日受让刘xx、陈xx夫妇座落于乾隆街X号房屋一弄(共三层),3、湘x广州本田思迪小车一辆(2008年2月购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谢xx无嫁妆在被告张xx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小孩张x(现年13周岁)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至成人时止,张x(现年4周岁)由原告谢xx直接抚养至成人时止,两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各自负担所直接抚养的小孩的抚养费,并均对对方抚养的小孩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座落在xx区王家小区X幢X室住房一套及该小区车库一个归原告谢xx所有,原、被告于2003年9月8日受让刘xx、陈xx夫妇座落于乾隆街X号房屋一弄(共三层)及湘x广州本田思迪小车一辆(2008年2月购买)归被告张xx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国辉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