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岳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市场*****号。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人,住(略)*****散户*****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