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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李秋娥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第X组。

被告李XX(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邓XX与被告李秋娥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刘益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元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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