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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株洲芦淞区安建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某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红军标语博物馆工程项目承包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株洲炎陵博物馆工程,租用原告建筑器材,租赁期间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租金有关费用结付完毕之日止。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截至2011年8月10日止,被告尚欠租金款x.85元、其他费用8513.3元,丢失的器材架管x.2米、扣件9057套,顶托254套,价值x.1元,并应按258.56元/天赔偿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归还全部租赁器材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x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租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率5‰计算)。综上,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x.25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租金器材全部偿还之日的每日租金损失258.56元及违约金(按日率5‰计算)。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所欠租金x.85元,其他费用8513.3元;3、被告返还架管x.2米,扣件9057套,顶托254套,价值x.1元,并按258.56元/天赔偿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归还全部租赁器材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12月11日至2011年8月10日止的违约金x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租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率5‰计算)。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还有x元的押金给了原告,原告在应在租赁设备器材返还后扣减出来。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株洲炎陵博物馆工程,租用原告钢管扣件。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钢管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天每套0.008元,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租金超过3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承租方逾期结算租金,出租方按实际逾期天数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承租方丢失、损坏器材,按下列标准赔偿:螺杆、螺帽、双螺帽按0.5元/套;十字扣按5.5元/套,接头和转向扣按5.5元/套,钢管按18元/米。出租方对送回的扣件打油、攻丝,承租方承担工料费0.1元/套,弯管校正按1元/根收取。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截止2011年10月11日止,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石某某租金x元,其他费用8513元,且尚欠原告架管x.2米、扣件9057套,顶托254套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到2011年10月11日止,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石某某租金x元,其他费用8513元,违约金x元,以上合计x元。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x元,2012年1月1日前支付x元,余款于2012年1月16日全部付清;

二、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架管x.2米,扣件9057套,顶托254套,并从2011年10月12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钢管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天每套0.008元,顶托每天每套0.05元计付租金;

三、如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任何一项给付和返还义务,则原告石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债务,并对未还的架管按每米18元、扣件每套5.5元、顶托每套20元折现给原告石某某,且有权要求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以下帐户(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户行:长沙银行望城支行;帐号:x),由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五、原告石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8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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