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9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邵阳有线”通过影视频道,非法向公众提供《我在垦丁天气晴》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不得再在其网站非法向公众提供《我在垦丁天气晴》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就此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四、本案诉讼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