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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9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邵阳有线”通过影视频道,非法向公众提供《我在垦丁天气晴》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不得再在其网站非法向公众提供《我在垦丁天气晴》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就此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四、本案诉讼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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