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女,生于1980年。
被告殷某某,男,生于1977年。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被告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殷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殷XX。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潘建军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郭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