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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诉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边某某,女,生于1980年。

被告殷某某,男,生于1977年。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被告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殷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殷XX。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潘建军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郭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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