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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7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第二看守所。

(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罪:

2009年8月19日下午三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某,要谢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尔后,谢某某骑上摩托车搭乘李某某到(略)双清区“老火车站”附近,从一贩毒人员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海洛因,然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谢某某从中赚取了100元,并与李某某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同时李某某给了一小包0.06克的毒品给谢某某。谢某某与李某某返回(略)江北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搜缴毒品约1克,从谢某某身上搜缴毒品0.06克。

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9年8月18日上午,一绰号叫“南伢子”(未查实)的人到被告人谢某某处玩,谢某某见“南伢子”身上有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及一发子弹,因该子弹不能上膛,“南伢子”要谢某某帮忙看一下,谢某某因与他人有过节,就向“南伢子”借到该枪携带在身上,次日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该枪被公安人员当场搜缴,经(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邵)公(刑)鉴(痕)字(2009)X号鉴定文书鉴定:送检嫌疑枪支、子弹认定为枪支、弹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示意图、检验报告、鉴定文书、收条、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达到以贩养吸及营利的目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定。被告人谢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谢某某的刑期从2009年9月7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小慧

审判员邓建国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戴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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