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县邮政局。居所地:xx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胜,该局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建培,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
原告xx县邮政局与被告刘xx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桂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庆明、彭能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于201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小包装种子区域代理合同书》。2009年2月25日、3月31日。原告两次从被告处购进超级稻两优389种子600公斤,实际销售218公斤。同年8月开始,农户先后向原告及xx县农业局和xx县人民政府反映被告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经省市县的专家鉴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超级稻两优389种子是假种子。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前来双峰协商购种农户的赔偿事宜,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社会稳定,原告只好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派员逐户理赔,共赔偿42户购种农户损失x元,开支交通费5839元。xx县农业局没收原告非法所得6332元,对原告罚款x元。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种子质量问题处理协商纪要。后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原、被告签订的协商纪要,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于2月23日前来xx处理赔偿事宜,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xx县邮政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包装种子区域代理合同书;
2、托运单、跟踪卡;
3、超级稻两优389包装袋;
4、xx乡X村农户李xx等向xx县农业局出具的请求鉴定超级稻两优389种子的报告;
5、xx县邮政局的鉴定申请书;
6、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
7、超级稻两优389种子现场鉴定意见;
8、xx县农业局向xx县邮政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罚没收据;
9、xx县邮政局致被告的关于迅速处理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质量问题的函;
10、原、被告均签字的种子质量问题处理协商纪要;
11、2011年2月12日发给xx县邮政局的关于暂停xx局种子经营业务的通知;
12、xx县邮政局致被告的关于迅速处理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质量的函;
13、超级稻两优389种子分销情况;
14、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补偿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补偿单;
15、xx县邮政局处理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质量问题的交通费、差旅费凭证。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合作关系,被告不是经营者,应由种子的生产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部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采信的有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xx市X路xx种业中心成立于2004年3月19日,由被告刘xx开办,其经营范围是不再分包的包装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批发。2009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小包装种子区域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1、被告同意原告在xx县区域内独家经销被告提供的小包装杂交水稻种子。2、被告提供的两优389杂交水稻种子的价格是25元/kg。3、被告提供的种子质量、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对所提供的种子质量负责。原、被告同时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09年2月25日、3月31日,被告向原告提供超级稻两优389种子600公斤。尔后,原告向xx县的杏子、梓门、印塘、走马等乡镇分销208公斤。同年8月10日,xx县X乡X村农户李xx、李xx、李xx向xx县农业局出具报告,请求对从原告处购买的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进行真伪鉴定。8月14日,原告向xx县种子质量管理站提交种子质量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从被告处购买的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进行质量鉴定。8月22日,xx县种子管理站对xx县xx镇X村彭xx、金铃村彭xx、xx乡X村李x等从原告购买的湖南先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装的两优389种子的一季稻进行现场考查,鉴定该品种不是两优389,属其他品种。9月3日,xx县农业局再次对原告分销的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进行真伪鉴定,认定该种子有质量问题。9月17日,xx县农业局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原告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332元、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9月22日,xx县农业局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没收违法所得6332元,罚款x元。同年9月,原告共赔偿67户农户x元。2010年4月30日,原告向该局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x元。10月23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迅速来xx协商处理种子质量问题。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协商,被告认可了原告向农户赔偿损失x元、被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x元的事实,并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同意以种子或农药的进销差价补偿原告计人民币x元。进销差价指的是低于批发价的30%。按此价格由原告带款向被告提货,补足x元止。2、2010年以前的未结清的种子款全部抵作赔偿款。3、因不可抗力出现或原告的上级经营政策原因影响本协议内容履行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4、被告必须保证种子、农药质量,承担质量责任。2011年2月12日,xx市邮政局市场经营部向原告发出《关于暂停xx局种子经营业务的通知》,暂停原告的种子经营业务。2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按xx市邮政局的通知精神,原告暂停与被告的种子经销业务,要求被告于2月23日前来xx县邮政局协商处理赔偿问题。被告接到原告的《关于迅速处理超级稻两优389种子质量的函》以后,并未与原告协商,故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为处理赔偿事宜开支交通费55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x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原告xx县邮政局销售给农户的超级稻两优389种子是从被告刘xx的xx市X路xx种业中心进购的,原告已对受损害的农户进行了赔偿,并被xx县农业局给予行政处罚,原告所蒙受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xx县邮政局经济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xx县邮政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内容,义务人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xx县邮政局负担50元,被告刘xx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样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