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许志涛、岳磊(均已判决)驾车到清丰县X乡X村南地里盗割通信电缆150米,价值5548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向清丰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许志涛、岳磊供述,证人万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及被盗电缆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共同犯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靳秀珠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