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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魏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曾XX,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

委托代理人赵XX,男,江华县华峰法律务所律工作者。。

原告陈XX诉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木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X、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份左右,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生育女孩魏一X,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由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威胁原告及家人,被告多次赶原告出家门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没有打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魏一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性格上有些差异。有时发生吵打。夫妻间有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爰,夫妻感情较好。只要原、被告抛弃前嫌。原、被告多交流,多沟通,为了家庭,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魏XX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正文)

审判员李木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三十二条笫三款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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