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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甲妹妹。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杨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杨某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杨某甲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终结审查。

审判长许竞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吕红军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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