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305-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
二、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扣留、查封的财产予以变卖或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干辉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