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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艳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0年9月11日在重庆市江津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X,X年X月X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张某长期在外不归,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自2006年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欠有x元。2011年3月1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张X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按年度给付;被告张某享有探视权;

三、债务分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欠债务x元,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x元,限2011年4月2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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