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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赵某某,代某权限为一般代某。

被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5日在永定区教字垭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取名代XX,次子取名代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有部分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欠有部分共同债务。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代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代XX、代XX由被告代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每季度给付一次,原告张某某享有探视权;

三、财产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原告张某某所享有的份额,原告张某某自愿赠予给子女所有;

四、债务分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夫妻双方各自经手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某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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