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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15日结婚,婚后一女班某鑫,现年2岁。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在女儿出生后,双方的矛盾不但没有任何缓和,反而升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班某鑫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班某某辩称,因为现在孩子小,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应由我抚养,因为原告在孩子生下来几个月就走了,孩子一直由我带着。

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15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叫班某鑫。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离家。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美的牌冰箱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新飞牌空调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夫妻存款5万元由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X路分理处银行提前支取,并由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进而引起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在原告离家后,婚生女班某鑫由被告班某某抚养,故婚生女班某鑫随被告班某某生活较为适宜,抚养费酌定为每月300元。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存款5万元在原告处,由原告将该款的一半x元给付被告;美的牌冰箱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新飞牌空调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因在被告处,确定归被告所有,由被告酌情补偿原告3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班某鑫随被告班某某生活,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美的牌冰箱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新飞牌空调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归被告班某某所有,由被告班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补偿款3000元。

四、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班某某夫妻共同存款x元的一半x元。

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折抵后,由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班某某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被告班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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