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水电工,(略)湖南省湘潭市XX区XX家山XX栋XX号附XX号,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郡,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X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株洲市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