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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皮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退休教师,住湖南省攸县X乡X组,系原告表兄。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皮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诉称:被告生父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母亲结婚,原告自1991年起开始抚养被告,2001年10月,被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原告家。现被告按农村习俗入赘为他人之子,与原告脱离父子关系。原告现体弱多病,不能自食其力,急需被告赡养,原告多次请求当地村干部调解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0年起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及医疗费至原告终老时止。被告皮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误会,被告同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皮某某的生父于1991年因病去世,当时被告尚年幼。199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刘双飞登记结婚,原告按农村习俗落户在被告方(坪阳庙乡X村桐园组)生活。199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及被告共同来到原告方(丫江桥镇X村)生活。后被告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外出打工,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渐少。2011年初,被告与他人结婚未告知原告。尔后,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母亲仍系夫妻关系,原告未生育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由被告皮某某当庭支付原告邓某某赡养费3000元,被告皮某某自2012年起在每年的农历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邓某某赡养费1000元至其终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皮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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