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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易星能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喻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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