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租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9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邓某某(略)租住的院内,明知王玉民持有的红色五羊125型两轮摩托车为赃物仍以1450元购买该车自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交被害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武某某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英豪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