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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1年6月7日8时40分许,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探视病人乘坐电梯时,将同乘电梯的李XX裤兜内的现金745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XX陈述;证人甄XX证言;视听资料、扣押、发还赃款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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