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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康××生命健康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

被告(反诉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光,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康××与被告(反诉原告)康××生命健康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反诉原告康××于2011年9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反诉原告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合计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反诉原告康××各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剑新

审判员邹明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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