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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人。

被告人陈某,男,湖南省常德市人。

被告人杨某,男,湖南省常德市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春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会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13日晚9时许,同案人赵某、杨某(均已判刑)和姚某(在逃)及两个女生在武陵镇“延青阁”酒吧喝酒时,被害人上官某某及其朋友亦在此处喝酒,上官某某向姚某、赵某、杨某等人敬酒,因与姚某、赵某、杨某一起的二名女生没有喝酒,上官某某认为没有给其面子而与姚某、赵某发生矛盾。上官某某讲狠话并准备打姚某,被其朋友拉住。当晚,姚某及赵某各持一把砍刀,在武陵镇X路X巷的交叉口找到上官某某,两人追赶上官某某,赵某持刀将上官某某的右手划伤,姚某的手机亦在追赶过程中丢失。

2005年4月18日晚11时许,同案人杨某、赵某(已判决)、姚某、郭某(在逃)、陈某某与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等十余人在鼎城区X镇妇幼保健院附近一烧烤店喝酒时,姚某邀在场人到武陵镇小圆盘去寻找和报复被害人上官某某。当晚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郭某从租住屋拿来钢管、管杀等作案凶器,随后十余人均手持钢管和管杀,一起到鼎城区小圆盘寻找上官某某。4月19日凌晨1时许,在鼎城区小圆盘发现了上官某某,同案人赵某上去与其打招呼,被告人杨某邀着上官某某往小圆盘附近一巷子里走,被告人雷某某、陈某与同案人杨某、赵某及姚某等其他人尾随其后,上官某某见势不妙就往回跑,被被告人雷某某、陈某和同案人杨某、赵某及姚某等人堵住,同案人杨某持钢管冲上去朝上官某某背后部打了一棒,将上官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与同案人赵某及姚某、郭某等人各持凶器均围拢去对被害人上官司某某进行殴打,仅陈某某没有动手。随后,被告人雷某某、杨某、陈某等人均逃离现场,陈某某被鼎城区X镇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上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八级伤残。

2010年4月至11月,三被告人分别对被害人上官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坦白了自己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上列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上官某某的陈某、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上官某某的母亲上官某出具的领条、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浏阳市公安局沙市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07)常鼎刑初字第X号、(2009)常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鼎城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法鉴字(2005)第X号、第X号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同案人赵某、杨某与陈某及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伙同他人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在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了自己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被告人陈某、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雷某某、陈某、杨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贺春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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