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在离婚纠纷中解决医药费问题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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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