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业公司。
被告刘某。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鹏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