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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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安夫,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邓安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和丈夫黄xx因琐事在家里发生争吵,后黄某持一根木棍猛击黄xx头部数次,致黄xx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黄某,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辩解称:其丈夫黄xx先用木棍打其的手和头部,其才抢夺下木棍来打黄xx的,其行为属防卫性某。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夫妻之间关系长期紧张和吵架引起,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某大;2、被害人黄xx先用木棍打被告人黄某,黄某才抢过木棍打黄xx的,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和丈夫黄xx因家庭琐事在家里发生争吵,黄某恼怒之下在家中的火灶边拿了一根木棍朝黄xx的头部猛击数次,黄xx当即倒地,不久后死亡。黄某随后逃往田阳县城躲藏,次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黄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黄x富证实:2010年7月5日23时许,其在家门口听到从伯父黄xx家里传来他叫罗x准和他儿子的声音,声音很微弱,并带有呻吟声,其就拿电筒到黄xx家看情况。到黄xx家门前时,见黄xx的妻子坐在门口的石阶上,而门是关着的,其认为他们夫妻又在吵架,就回家了。次日上午10许,黄x枝和黄x盼到其家里叫其,说昨晚黄xx和他妻子吵架,今早一直到现在都不见黄xx家开门,也没有人理牛马,叫其一起去看究竟。其推开黄xx家的大门后,见黄xx倒在门口,只穿一条内裤,全身沾满血,已经死了,而他妻子却不知去向。黄xx和他妻子经常吵架,俩人关系一直很紧张。

(2)、黄x枝(黄x文)证实:2010年月5日21时许,其孙子罗x义告诉其他听到黄xx说:“景啊景,你去叫你的爸爸来救我不”其在二楼开窗听,只见黄某走过其家前面,还骂着黄xx。次日凌晨零时许,还听到黄某骂黄xx的声音。次日10时许,其见黄xx家没有开门,牛马等都没有放出来,就叫黄x富去看情况。黄x富推开黄xx家门进去看,出来后说其伯父黄xx满头是血,已经死了。黄某平时在家爱抽烟喝酒,醉酒后就骂黄xx。

(3)、黄某盼证实:2010年7月6日9点多钟,其听到黄x枝在黄x富家和黄x富的奶奶说:“昨晚父党和姆党在家里吵架,今早到现在他们家中还未开门,牛马也不放,到底有什么问题”其便到黄x富家打听情况。其和黄x枝去叫醒黄x富,让他去黄xx家查看。黄x富到黄xx家门前喊他伯父,但没有人应,黄x富便走上台阶推开黄xx家的门,后对其和黄x枝说黄xx全身是血,可能死了。其和黄x枝便回到黄x富家告诉给黄x富的奶奶说黄xx死了。黄x枝又去叫她的儿子罗x准了黄x富一起再看一次。罗x准和黄x富再次去黄xx家查看,确认黄xx已经死了。其也见到黄xx全身是血,脸朝上躺在地板上,头朝大门口,离门槛只有几十厘米。黄xx和黄某经常吵架。

(4)、罗x准证实:2010年7月6日9点多钟,其母亲到家里喊其说昨晚黄xx和黄某吵架,到现在还没有见他们俩起来,家里的大门关着,要其和黄x富一起去看看。其到黄x富家,见黄x富正打电话给黄xx的儿子黄x党,说他父亲黄xx躺在家门口已不行了,他母亲黄某也不见人等。黄x富打完电话后,其和黄x富一起去到黄xx家。黄x富推开黄xx家大门后,其见黄xx仰躺在门后的木板上,上身赤裸,头朝门口,脸上有血迹,眼睛凹陷,已经死了。

(5)、黄x朗证实:黄xx和他妻子黄某的平时关系不好,经常吵架。2010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黄xx的侄儿黄x富到黄xx家叫黄xx,不见应后推开大门,发现黄xx只穿一条内裤躺在离门口约1米远的地方,头部有血,已经死了。

(6)、罗x义证实:2010年7月6日22时许,其听到黄xx家里传来几声击打声,接着听见黄xx发出痛苦的呻吟声,接着听到黄xx低声叫了几声:“景啊景,你去叫你的爸爸过来救我一下。”其就叫婆婆黄x枝听,但婆婆没听见。

(7)、罗x文、罗x明证实:黄xx和黄某经常吵架,黄某酒后常骂人。2010年7月5日晚上10点多钟,其经过黄xx家旁边时,连续两次听到黄xx的妻子说:“你看不起我是吧,你死就死咯。”但没听到黄xx的搭话声。

(8)、黄x党证实:其父亲黄xx与母亲黄某平时常骂架,两人酒后吵得特别凶。

2、德保县公安局公(德)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照某证实:现场位于德保县X村多支屯黄xx家中,黄xx家为两层石木混合结构建筑,家畜畜饲养圈栏在下层,人居住在下层。中心现场位于黄xx家上层室内,黄xx尸体头西脚东,倒在大门后,呈蜷缩状,现场留下15处异常痕迹和物证。公安机关已拍照某定和提取物证。

3、德保县公安局公(德)鉴(尸)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某、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A、死者黄xx尸表检见:⑴右额部见一处范围为3.1×0.3的条状创;⑵右额颞部见一处范围为4.6×0.3的条状创;⑶左顶部见一处范围为3.8×0.3的条状创;⑷左枕部见一处范围2.9×0.3的条状创;⑸右枕部见一处范围为3.8×0.3的条状创。上述五个创口均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创腔有组织间桥,深达骨膜。B、解剖检验:⑴广泛性某皮下出血,未见颅骨外板骨折;⑵未见颅骨内板骨折。见大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某血,左顶叶见一处范围为6.0×1.3的挫伤。C、结论:黄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该鉴定结论已告知了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的亲属。

4、现场指认笔录、照某证实:2010年7月1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某指认了作案现场、黄xx倒地地点及作案工具丢弃地点等。

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7月6在现场提取了7根木棍。

6、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某证实:2010年7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某在编号为1-X号的10根木棍中,辨认出X号木棍是其用来殴打黄xx的木棍。

7、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A、送检物证及样本:X号检材:取黄某杨的血样标记为X号样本。X号检材:取现场提取的木棍上的血迹标记为X号样本。X号检材:取现场提取的X号可疑血迹标记为X号样本。4、取现场提取的X号可疑血迹标记为X号样本。5、取现场提取的X号可疑血迹标记为X号样本。B、鉴定意见:X号和X号样本在x等7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支持X号样本为死者黄xx所留。X号、X号、X号样本均未检出基因型。该鉴定结论已告知了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的亲属。

8、德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德保县看守所证明证实:黄某被抓获及送到看守所关押时,没有发现其身上有明显伤痕。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等基本情况。

10、被告人黄某供述:其与丈夫黄xx感情不合,平时遇到有不顺的事情就互相指责,常吵架。2010年7月5日16时许,其赶圩回到家中,见黄xx喝了酒,没有煮饭,黄xx还要其做家务,就和他吵架。22时许,黄xx起床方便,其和黄xx又吵了起来,越吵越凶,话说得很难听,其就在炉灶边拿一根长约四尺、姆指大的木棍朝黄某杨身上、头部乱打,黄xx倒地,头部靠在一袋复合肥上,黄xx挣扎着要爬起来,其见不解气又朝他的头部、身上乱打,边打边说:“你说要我死是吗现在我就打死你。”打了五六下直到黄xx不能动了才停手,并把木棍丢到炉灶边放柴火的地方,黄xx则躺在木地板上呻吟,嘴上叫着:“父景(指罗x准)呀,来救我;富呀(指黄x富),来这里救我呀。”等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因家庭琐事持木棍多次打击其丈夫黄xx的头部,致黄xx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德保县公安局及德保县看守所出具的说明可证实,黄某在作案的次日被抓获时,身体无任何伤痕,因此此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应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更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黄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某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小强

审判员陈苍山

审判员张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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