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文适用简易某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x元,后又于2011年4月30日再次借款x元,共计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被告辨某,被告借款x元属实,现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妻子的朋友,因应上缴的罚没款月底到期,缺乏资金周转,于2007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x元,后又于2011年4月30日再次借款x元,共计x元,承诺十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某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某所欠原告易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同意在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

二、被告如能按上述所约定的期限如数偿还欠款,原告同意放弃要求原告偿还余款x元的诉讼请求。否则,原告仍按x元的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