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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51岁。

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51岁。

被告张某某,女,58岁。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屈娟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跃升,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2008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双方约定月利率5%,借期一年。此后原告催讨多次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罗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借条一份,拟证明2008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被告张某某做担保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王某某借款x元是事实,但已经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借款利息x元,现被告王某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被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收条两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已经于2009年12月9日、2010年4月20日分别偿还4000元、5000元,共计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的事实。

原告罗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是事实。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原告罗某某及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因来源合法,且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双方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7月27日至2009年12月8日,被告王某某共向原告罗某某偿还借款利息x元。并于2009年12月9日、2010年4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5000元,共计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此后原告催讨多次未果,2011年3月24日,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下欠原告罗某某x元,已经偿还9000元,还下欠x元借款本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对其所欠的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因此,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x元借款本金的诉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约定5%的月利率,超过国家保护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对于被告王某某已经按5%月利率支付了的利息x元,其超过部分应当予以抵减尚未支付的利息。被告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某依法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8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77%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原已支付的x元利息在执行中一并抵减),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张某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288元,原告罗某某承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廷杰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屈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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