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隆回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宁少军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