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隆回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宁少军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