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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现在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新邵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宁少军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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