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尹某某、彭某的财产所在地在邵东县,并有多件民事生效判决已在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劲松
审判员邓乐仁
审判员陈某强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