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向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小孩郑某燕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共计8个月的抚养费2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生活帮助款2000元,合计4400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