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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

被执行人钟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于2011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钟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于2011年5月12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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