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购买的卢氏县X乡X村民李××位于该村X组黄某盖自留山上采伐栎类林木,经现场勘查,共采伐栎类林木226棵,折合立木材积10.74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钱××、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林坡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庆军
代理审判员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祝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