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湖南省沅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出于为子女考虑为由,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出于为子女考虑为由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祖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