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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姜某自愿离婚;

二、在原告蒋某处一枚戒指归原告蒋某所有;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世静

审判员殷萍

代理审判员钱伟菊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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