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王某2。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广告牌,至2008年1月6日欠原告广告牌制作费用人民币123,29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除归还原告10,000元后至今未归还原告其余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13,290元。
被告王某2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确认尚欠原告113,290元,但被告表示目前经济困难,现无法归还原告钱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13,290元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3,2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钱款至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加工费人民币113,29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3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