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沅陵县建设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湖南省沅陵县人,系中国人民银行沅陵县支行退休干部。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3)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3)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长华
审判员张云龙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申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