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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洲集团有限公司涉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X路北。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g_,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公元大厦南楼X楼。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华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维,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岑某、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洲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哈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黑龙江新洲材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g_,上诉人新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华伟、廉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哈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妍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孟庭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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