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住(略)(现在(略))。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亚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诉称:2000年上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某认识。同年7月10日双方自愿到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5月1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周某慧;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琪。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11月被告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周某某辩称:因被告现在的情况,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0日双方自愿到茶陵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5月1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周某慧;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琪。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2010年11月被告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2011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陵县X村一空半两层的房屋一栋,债务有被告因交通肇事所应赔偿的损失16万余元,没有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周某慧由原告于某某直接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婚生男孩周某琪在被告刑满出狱前由原告直接抚养,在被告刑满出狱后由被告直接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陵县X村一空半两层的房屋一栋归被告周某某所有;
四、被告周某某因交通肇事所应赔偿的损失16万余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唐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