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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许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唐象松,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X镇XX村X组X号。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周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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